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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猝死时女友一人在场 法院调解女友担部分责任
  发布时间:2015-05-18 14:27:31 打印 字号: | |

512日,原告张晓燕与被告林丽在新抚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下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被告林丽一次性支付原告张晓燕补偿款1万元人民币,并当庭给付。

原告张晓燕的父亲张兆辉与其母亲离婚后一人生活,张晓燕随母亲生活在国外。被告林丽与张兆辉系男女朋友关系,2011629点左右林丽到张兆辉家中,11点左右张兆辉说自己心脏疼,林丽见状为其做了心脏按摩并服药,但是没有效果,随后张兆辉在家中死亡。下午2点左右,林丽到派出所报案。公安机关经确认排除他杀可能性,认定张兆辉因病猝死。张晓燕得知父亲病逝消息后回国,当时并不知晓父亲猝死时只有其女友林丽一人在场。丧事结束后张晓燕再次出国。直到2015年初张晓燕从亲属处得知父亲死亡时只有林丽一人在场,而在父亲疾病时林丽即没有拨打急救电话也没有将父亲送往医院,因此张晓燕认定是由于林丽的疏忽才导致了父亲错过了最佳抢救时间,林丽应对其父亲的死亡承担责任。张晓燕到新抚区法院起诉林丽,要求其承担父亲张兆辉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及精神抚慰金。

在庭审中被告林丽的代理律师认为原告不能证明张兆辉的死亡与被告的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并且原告诉求也已超过诉讼时效,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求。

新抚区法院审判员通过调查了解到原告张晓燕并不是针对经济上的赔偿,而是对其父亲的死亡原因心存疑虑,认为是被告没有对父亲积极施救才导致父亲死亡,因此对被告心生怨恨。审判员与被告沟通并向其释法明理,在一个相对封闭的环境内,张兆辉突发疾病且失去自救能力而当时只有被告一人在场,被告作为成年人有积极施救的义务,拨打急救电话或者将张兆辉送至医院,但是由于被告的疏忽可能错过了抢救张兆辉的最佳时间,因此被告应该对张兆辉的死亡承担部分责任。对于原告,事发时间距今较远,原告没有及时起诉,现尸体火化,张兆辉的死因已经无法查明,原告要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最后通过审判员的积极调解,被告当庭给付原告1万元人民币,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至此法院不仅对双方矛盾彻底化解,同时也向双方进行了普法教育。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新抚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