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抚区人民法院受理了多起因市民购买高息借贷以房抵押的房产后,因债务人拒不腾迁房屋而引发的房屋腾迁纠纷。这些案件的共同特点是,债务人以自有房屋作为抵押,与债权人签订高息借贷协议,并约定到期不还,债权人有权出售抵押房屋,并签订委托售房协议。市民购买此类房屋后,债务人拒不搬迁,因此诉讼到法院。
被告李某向案外人冯某某借款,口头约定还款日期,并约定如李某到期不还,则冯某某有权出售李某名下房屋,用于抵偿所欠债务。随后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李某向冯某某出具其购房款收据,但该房屋一直由李某居住。随后双方经公证处办理了委托公证书,李某委托冯某某代理其出售房屋和办理相关手续。欠款到期,李某未能偿还,冯某某索要未果后依据《房屋买卖协议》及委托手续将该房屋出售给原告张某,张某一次性给付冯某某全部房款,冯某某与张某来到房产登记部门办理了房屋产权变更手续,将房屋变更至张某名下。张某要求李某腾迁房屋未果后诉讼来院。法院依法判决李某迁出该房屋,李某拒不执行生效判决,张某来院申请法院执行。因该房屋是被告李某的唯一一处住房,因此执行变得十分困难,原告的权益难以实现。
新抚区人民法院法官提醒广大市民,购买房屋时不要贪图一时便宜,而购买产权或代理权不清的房屋,在购买这类房屋时必须同房主本人签订买卖合同,并要求房主先腾空房屋后再付清房款,否则可能会造成购房者的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