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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受邀吃饭后醉驾身亡 法院判决请客、陪酒者担部分责任
  发布时间:2014-12-19 08:51:22 打印 字号: | |

2014121日,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对原告陶某、张某某、周某某诉被告赵某某、许某某、李某某生命权纠纷一案进行一审宣判,判决被告赵某某、许某某、李某某赔偿原告陶某、张某某、周某某(因陶某某死亡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合计52186元人民币,赔偿原告周某某扶养费合计1116元人民币。驳回三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91日,新抚区法院立案庭受理了第一起因喝酒引起的生命权纠纷案件。原告陶某等三人来院起诉称,其父亲陶某某分别于同一日的中午、晚上到被告赵某某家吃饭、饮酒,后醉酒驾驶无牌照两轮摩托车行驶,因操作不当驶入路边导致当场死亡。三被告本应阻止陶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却怠于履行义务,没有尽到安全保障责任,应对陶某某的死亡承担法律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陶某某系陶某父亲,张某某丈夫,周某某儿子。2013109日,陶某某上午帮助赵某某收割玉米。中午在赵某某家用餐。赵某某为答谢陶某某为自家帮忙,于当日晚间再次电话邀请陶某某到其家中用餐。陶某某与赵某某家相距约500米。陶某某驾驶摩托车由东向西行驶到赵某某家中,后与许某某、李某某等人一起饮酒。席间陶某某接到其妹妹电话,让其帮助找人次日收割玉米。陶某某提前离去,于当日19时许来到居住在赵某某家西边的同村村民郑某某家。找郑某某给其妹妹收割玉米。此后,陶某某由西向东驾驶摩托车路过赵某某和自家。当日晚20时许,村民发现陶某某倒在路边。经鉴定陶某某心腔血液中乙醇成份为138.0mg/100ml。公安机关认定陶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陶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自己的行为所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应有预见性。其酒后驾驶无牌照的摩托车,严重违反交通法规。公安机关认定由其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同时,陶某某饮酒后,未立即返回家中,而是在驾驶摩托车办理私人事情途中发生事故,且事故发生地点已经过陶某某家门。故陶某某应对该事故承担全部责任。但三被告明知陶某某驾驶摩托车,仍放任其饮酒并陪酒,在陶某某饮酒后放任其驾驶摩托车独自离开,三被告未尽到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和关照义务,对陶某某的死亡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综合陶某某及三被告的过错责任,确定赵某某作为饮酒行为的发起者承担百分之五的赔偿责任,许某某、李某某作为赔饮者,承担百分之二的赔偿责任。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新抚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