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0日上午9时,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对原告金某诉被告邢某、齐某、某银行抚顺分行名誉权纠纷一案在新抚区法院一楼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主审法官孙逊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一起纠纷圆满解决。
原告金某和被告齐某系同事关系,平日里关系很好,金某为帮齐某的亲属被告刑某完成工作任务,就以自己的名义办理了一张信用卡,该卡一直在刑某手中,金某一直没有使用过该卡。后金某发现该卡存在透支情况,导致自己有不良记录,认为对自己造成严重损失。某银行抚顺分行管理不善,亦有责任。要求法院判令被告邢某消除银行不良记录影响,并赔偿自己经济损失;被告齐某、某银行抚顺分行对上述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庭审中被告邢某辩称,信用卡非恶意透支,并未影响原告办理信贷业务。被告齐某辩称,使用该卡已经原告同意,是疏忽造成的透支,事发后也积极帮助原告解决。被告某银行抚顺分行辩称,没有证据证明我行存在过错,故我行不应承担责任。
在开庭之前主审法官孙逊仔细阅卷,通过了解本案争议并不是很大,而原告金某与被告齐某系同事,因此判断该纠纷可以通过调解解决。在向被告方送达时,孙逊与被告方积极了解案件始末,将原告的索赔要求传达给被告,听取被告意见,在开庭调解前做到心中有数。在庭审中,双方坚持过错不在自己,争议焦点是原告要求消除不良记录及赔偿,被告方某银行抚顺分行同意消除原告不良记录但拒绝赔偿,而另两名被告人认为赔偿数额过高。孙逊向双方当事人解释其在该纠纷中存在的过错,不断的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希望双方能各退一步,整个庭审过程从早晨9时持续到中午12时许。最后经法官主持调解被告某银行抚顺分行同意协助原告消除不良记录,被告齐某和邢某同意补偿原告金某5000元并承担诉讼费,并当庭支付完毕。
庭审结束后双方满意离开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