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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解缠访案件 执行分毫不差
  发布时间:2013-11-06 13:28:46 打印 字号: | |

 

【案情】:2009年因抚顺自来水公司自来水管爆裂给郭某造成经济损失,法院判决自来水公司赔偿郭某8万余元并执行完毕。事后,郭某又以判决赔偿款数额过低为由提出申诉,并到省法院进行上访。2012815日,法院作出再审判决,自来水公司赔偿郭某损失数额确定为10万余元。后经执行,自来水公司将2万余元差额给付郭某,郭某出具收条同意该案执行完毕。 

依照规定该案已正式上报为案件终结。但随后郭某以执行款项中未包含款项利息及诉讼费1万余元为由不断到省法院上访。省法院将郭某上访诉求和情况反馈给我院执行局。 

【工作】:在了解郭某上访情况后,执行局领导立即指派执行员史云龙对案件核查并负责调解工作,全力化解该信访案件。同时,执行局领导用真诚的态度和辩法析理的方式说服郭某不到省法院上访,耐心等待执行局进一步的核查结果,并作出具体承诺:“如执行款项存在误差,将分毫不差予以执行”。 

因该案已执行终结,按照规定对案件复查并不计入工作量内,但是执行员史云龙并未因此而又丝毫懈怠,反而更加认真仔细,全力投入。

执行员史云龙将多年来涉及该案的卷宗材料调出,对执行款项逐一核算,并找到已经退休的原承办法官复核各项赔偿款项细节。通过核算最终确定法院为郭某少执行的款项为2943元。为了能够增加该笔款项算法的说服力,史云龙通过私人角度咨询和请教专业数学研究人员对数据进行核算,核算结果仍然为2943元。执行员向执行局领导汇报了核算结果,并为郭某逐项解释法律依据和计算方法。

郭某对该笔款项的计算方法存在异议,表示无法接受,并重新到省法院进行上访。随后,执行局领导指派副局长马宏伟、执行员史云龙共同到省法院介绍案件细节及计算方法,执行员史云龙同省法院法官再次对计算方法和结果进行复核确认,结果亦为2943元。

在史云龙多次的调解中,自来水公司均表示愿意支付剩余款项,但单位履行财务手续需要时间。通过释明法律,讲解法律规定的4年来利息等费用的计算方法,郭某最终认同执行款项误差为2943元,但是却屡次提出“对方为事业单位,只要法院做工作对方就能满足自己所要一万余元的要求”,执行员史云龙和执行局领导对郭某的想法给予否定,并明确表示执行款项的给付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坚决做到分毫不差。

926日的调解中,郭某见法院态度坚决,依据法律规定核算无误,其已经没有理由上访,但是其想到自来水不会立即给付差额款项,于是想出“难为”执行员的办法,其称“只要自来水当日立即给付2943元,自己就同意彻底了结此案,并承诺不再上访”。执行员史云龙认为这是彻底了结案件的最佳时机,为使郭某没有反悔的理由,便立即垫付了该笔款项,郭某则依言写下收条,并出具息访承诺书。

案件处理后,自来水公司通过单位履行财务手续,将2943元执行款交到法院。

执行员史云龙耐心细致的工作态度,不仅顺利化解上访案件,还真正使双方当事人感受到法院执行工作的严谨,法律的公平与公正。

 

 

 


 

 

责任编辑:新抚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