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炒股“熟手”堕成诈骗犯 化名潜逃10年被抓获
  发布时间:2012-09-25 16:11:23 打印 字号: | |

   20017209时许,抚顺市某证券公司内发生了一起诈骗案,一个神秘人持有股民“王某”的虚假的身份证及股东证卡将该股民名下的14万股票变卖后取走,消失在茫茫人海中…… 

 

账户中14万巨款不翼而飞    股民多年积蓄成幻影

 

   200172010时许,股民王某来到其开户的某证券公司进行股票交易,其因急需用钱便想从账户中支取资金。但是在证券公司工作人员要求其输入密码时,电脑却显示密码错误。王某心生疑惑,自己的密码从未更改过,均为初始密码六个零,但是计算机却认定错误。王某想了一下又输入了自己的生日号码,但是电脑仍然显示错误。王某认为是证券公司的电脑出现问题,于是找到工作人员重新设定了密码,才顺利地支取了账户中的2500元。但是当王某拿到了账户打印单据时,王某的心却强烈地漏跳了一拍,自己本该是十几万的股票账户中,仅剩余了4千多元。王某立刻到询问处进行咨询,通过划卡后,王某发现其账户中的股票被人卖掉,且账户中的14万被人在前一个小时已经支取走。

 

  王某立刻到公安机关报案,在公安人员对王某进行询问时,王某对于是谁将自己的账号和密码一同窃走,自己一点印象都没有,这也使案件破获具有一定的难度。

 

警方大海捞针式排查    神秘人竟是炒股“熟手”

 

  公安机关在接到报案后立刻进行侦查,认为该起案件系以技术手段窃取他人股票账户资金的重大刑事案件,抽调警力开展调查工作。

 

  在走访了该证券公司的大批股民和证券公司工作人员后,公安机关分析认为,该作案人有可能系该证券公司开户的股民,并极有可能填写过相关资料。因此,侦查人员抽取了大量股民自己填写的“保证金存入、提取凭证”与假冒“王某”的神秘人取款时填写的凭证进行文字比对。终于发现了股民“阎某”填写的该类凭证与假冒“王某”的笔迹相似。公安机关进行提取,并送刑侦技术部门进行文字鉴定。经鉴定两者字迹均为阎某所写,最终确定阎某系该案的犯罪嫌疑人。

 

  阎某系我市某电厂下岗职工,时年39岁,家住东洲区刘山街。1998年开始在该证券公司正式开户炒股,具有一定的炒股经验,对炒股流程非常熟悉,其经常在该证券公司的中户室里与人研讨炒股经验。

 

 

 

作案后两次搬家遁走他乡逃亡

使用假身份证隐匿洗浴、网吧、歌厅等娱乐场所

 

   阎某觉得自己将事情闹的太大了,害怕被警方抓获,曾两次搬家。其先后逃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山西省临汾市、辽宁省沈阳市等地,在此期间,经常混迹洗浴、网吧、歌厅等娱乐场所,基本住在洗浴和网吧里近十年时间,其分得的赃款被挥霍一空。同时其为了方便活动,在网上购买了虚假身份证件,改假名为“林梁”。

 

   20051215,阎某被列为网上逃犯。2011819日,公安机关在抚顺市高湾经济开发区天德小区将阎某抓获。到案后阎某对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供认不讳。同时,阎某交代了另两名案犯。同年922日、1116日公安人员将陈某、丁某抓获归案。

 

炒股“熟手”的偏门技术 歪门聪明   =   犯罪

  据阎某供述,自己系该证券公司中的“老人”、“熟手”,经常有一些新来的或者对炒股的过程不熟悉的股民向其咨询,其也非常愿意与大家分享自己的炒股经验。随后,其与一名大他几岁的陈某相识,陈某认为阎某炒股炒的不错,于是就介绍了一个叫谭某的人给陈认识,阎某与谭某当时在网上进行联系。后谭某提出让阎某帮助炒股,并给付阎某一定的酬劳,阎某觉得自己也炒股,帮人代炒也没什么损失,还有钱赚挺不错的,于是便帮助谭某进行炒股,在此过程中,谭某将几个代炒的人的账号和密码给了阎某,其中便包括王某的账号和密码。经过一段时间后,阎某帮助谭某赚了钱,但是谭某并没有如期履行约定给阎某酬劳。阎某便十分生气,给谭某留言称如不给约定酬劳,便想法弄他的钱出来。

 

   见谭某没有反应,其便打起了王某账号中股票的主意。其找到了同在刘山居住的陈某和丁某。三人经过两三次地周密安排和计划,最终确定由阎某来办理相关手续,丁某取钱,陈某望风。随后办理了虚假的身份证件及股东证卡。2001719日,阎某来到证券工资的工作窗口,向工作人员预约了第二天领取账户款项14万元的事宜。第二天,阎某持有相关证件并填写了支取凭证等手续,到该公司的经理处进行审批。该经理审查其身份证、股东证卡时并未发现该证件为虚假证件,于是在取款凭证手续中签字。签字后阎某将手续交给丁某,让丁某取款,丁某顺利在取款窗口中取走了14万现金。随后三人分赃,赃款被三人全部挥霍。

 

  关于阎某供述的犯罪事实中称关于谭某给其账户的情节,公安人员并未找到其所说的“谭某”的相关证据,而王某非常确信自己的股东证卡及身份证件确实没有交给过他人,让他人帮助代炒股票。该情节也并不影响阎某构成犯罪。

 

   新抚区人民法院一审依法判决:

   被告人阎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被告人丁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

   被告人陈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三人均未表示上诉,2012322日,该判决生效。

 

《案外音》

被害人王某14万损失怎么办,真的付诸东流成幻影?

   被害人王某系一名普通公民,其巨大的经济损失该如何面对?王某并没有将自己的股票账号及密码交给过他人进行操作,其认为抚顺某证券公司辽宁管理总部应当负有责任。于是20019月,王某将该公司告上法庭。经过抚顺两级法院审理,市中级法院认为王某作为证券股票投资方,抚顺某证券公司为证券交易管理方,证券公司负有对王某资金妥善保管的责任。抚顺某证券公司的工作人员对冒领者的假身份证没有核对,识别出来,对股东资料审查不严,工作中存在失误,而抚顺某证券公司举不出王某有过错的证据,故抚顺某证券公司负有赔偿责任。抚顺某证券公司于判决生效十日内给付王某人民币14047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法官提醒:

  审理该案的法官为记者介绍了案情,像阎某这样利用技术手段来诈骗的行为在我区的相关诈骗案件中较为罕见,其利用掌握的股民账户信息来通过办理虚假证件来实施诈骗行为,侵犯了他人财产权益。目前我国股民的数量在不断增加,越来越多的人学着投资理财,证券公司的管理制度也更加完善。现今,股票交易大多利用电脑进行操作,一些不法分子仍然会通过电脑操作等技术手段来非法得到股民的信息材料,股民在投资理财时应更注意个人信息安全。

 

 

责任编辑:新抚区法院